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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7-10 | 點閱數: 31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建業與地主採合建分售 ( 或分成 ) 方式銷售土地及房屋者,其相關廣告費依規定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分售 ( 或分成 ) 之方式建屋出售,係按契約之約定分配出售房屋或土地之收入,由於房地合併銷售,無論房地均應分攤廣告費支出,且應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房屋及土地應分攤之金額,建主及地主可自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中減除,以正確計算應稅房屋及免稅土地之交易所得。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方式建屋出售,就營建業而言,係出售房屋,故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非屬營建業出售房屋之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其計算應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亦不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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