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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10 | 點閱數: 2703
債權人持有法院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定,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一,自得作為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之申請文件。法院於核發該類文件時,若遇債權人有送達代收人情事,將一併記載於強制執行名義,此時,送達代收人代理權限僅為代收受訴訟文件,而未另行取得債權人委託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之權限,所以,送達代收人尚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代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因故未能前來申辦而另委託代理人申請時,則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憑辦。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份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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