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 黃君 94 年度所有嘉義市 ○ 區 ○ 街 ○ 號房屋遭法院拍賣,經該局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 1 百多萬元。
黃 君不服,主張拍賣房屋所得是用來償債,其未取得拍賣價款,並無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案經複查、訴願均遭駁回, 黃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黃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法院拍賣房屋所產生之價款,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1 款規定,以拍賣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房屋交易所得額。 黃君既無法取得成本相關資料,因房屋坐落於臺灣省之省轄市,該局依房屋評定現值 6 百多萬元之 17% (省轄市核算之標準)計算,核定 黃君財產交易所得 1 百多萬元,並無不合,乃判決 黃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購屋時應將支付相關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留存,事後如因故賠售房屋始能提出供核,即可節省一筆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