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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31 | 點閱數: 236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因欠稅財產遭稽徵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後,如因急於將該被禁止處分之財產處分來清償債務,除繳清欠稅外,是否有其他方法可准予塗銷禁止處分? 國稅局說:依據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 該局指出,民眾如有急需處分之財產因欠稅遭國稅局禁止處分,一時又無力繳清全部欠稅,可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提供擔保之不動產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為限。 該局呼籲欠稅人,欠稅雖已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仍應儘速繳清欠稅或於執行處分期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之財產仍將遭強制執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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