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 9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有租地建屋之租賃所得,並記得列入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指出,依規定公司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其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起造人及將該房屋登記為地主所有,約定該公司須另支付租金及租賃期滿應拆屋還地,因地主自房屋興建完成即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於租賃期間屆滿,該建物是否拆除,當由地主自由處分,不因此而影響地主已取得該建物所有權之事實,故該房屋之建造成本,仍應視為承租土地之對價,按該公司於各該建造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核課地主建造年度之租賃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受理之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 陳君將其所有之持分土地出租與某醫院,並列報出租土地之租賃所得,該醫院除依約給付租金外,並出資而以 陳君等人名義為起造人建造房屋,經該局依規定按查得資料以該房屋建造成本(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減除 43% 之必要費用按 陳君持分比例,核定房屋租賃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除了向國稅局查詢或自行下載之所得外,若有前述所得,亦應於實際支付工程造價之年度列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