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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08 | 點閱數: 2750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民間經營業務,修訂委託經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於95年7月31日奉財政部核定實施,以增加國庫權益之保障,另新增相關便民及簡化措施。國產局表示,該局為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效益並避免閒置,自 87 年 7 月開辦委託經營業務,將國有土地以委託經營方式釋出,提供各種行業開發使用,並收取權利金,經統計迄今,已辦理委託經營案件 482 件,收取權利金 7 億餘元,除達到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及增進經營效益之目的外,並挹注國庫,顯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符合市場需求且具相當績效。 國產局說明,國有土地辦理委託經營具有相當彈性,其土地包括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及非都市邊際土地,而土地之利用型態,涵誑蘤ⅠA場、高爾夫球場、預售屋、展覽場等,可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利用之多元化。惟該局衡量委託經營業務於積極推動同時,亦當保障國有土地權益,故該局決定修訂相關規定,以進一步保障國有財產權益。   國產局本次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的重點如下: 一、增訂廢棄物處理設施、殯葬設施、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生產相關設施及土石採取場等鄰避設施,因潛藏對國有土地及環境負面影響,不利日後國有土地收回後再釋出利用,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疑慮,明訂不得辦理委託經營,以避免增加國有土地日後管理困擾。 二、明訂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土石碎解洗選場等相關設施,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野i後,始得辦理委託經營,避免衍生使用人違反法令使用國有土地,造成管理困擾;另外,大幅提高土資場等事業之每年經營權利金按申報地價 6 ﹪計算,及履約保證金按土地公告現值 60 ﹪計收,以進一步保障國有財產權益。 三、明訂 1 年以下短期委託經營案件,除供申請雜項執照外,不得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避免使用人於國有土地設置永久性設施,造成日後國有土地收回困難。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該局雖然將委託經營之部分規定趨嚴,但有部分規定則是朝向便民及簡化作業,例如訂定委託經營申請書內容格式,方便民眾參考使用,另配合電子領標之便民作業,該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網站,均可下載招標土地之相關資料,包括投標須知、土地現況略圖、照片、投標單,民眾參加投標時,得不使用招標機關提供之投標信封。又為配合政府資訊公開,該局最近一年內辦理招標而未標脫之土地資料,均可上網查詢,並線上申請招標委託經營。 國產局並以實際案例說明國有土地辦理委託經營情形: 一、 以台東池上休閒農場為例:該農場原來為土地銀行代為經營,面積 52 公頃 ,該局於 88 年間辦理招標委託經營,由民間業者取得 10 年經營權,除收取訂約權利金 700 餘萬元外,另每年收取經營權利金 63 萬元。該農場經由業者向農委會及台東縣政府申請開發為合法休閒農場,將原來低度利用之非都市邊際土地,開發為休閒度假景點。 二、 以台北市信義計畫區之世貿三館為例:世貿三館土地面積 1.6 公頃 ,地上為三層樓之鋼構建築,係國產局前為配合台北市政府興建松山菸廠巨蛋體育館,由該局將松山菸廠國有房地與台北市有世貿三館房地辦理互相撥用取得。該局並為配合經濟部促進國內產業發展政策,將世貿三館委託財團法人外貿協會經營,辦理各項大型工商展覽。該館委託經營期間自 92 年 12 月至 96 年 12 月,共 4 年,國產局除已收取訂約權利金 1 億 700 餘萬元外,另每年可收取經營權利金 3100 餘萬元,有效挹助國庫。 三、 以板橋市新板地區商業區土地短期委託經營案件為例:該商業區土地面積 0.2 公頃 ,國產局為配合大面積建築用地暫緩辦理標售之政策,將該土地辦理短期( 8 個月)委託經營,由使用人興建預售屋使用,並收取訂約權利金 500 餘萬元,及經營權利金 300 餘萬元。 國產局表示,國有土地委託經營可引進民間資金及創意,提昇國有土地經營效益,該局將持續推動委託經營業務,使國有土地能更多元化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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