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地興建廠房出租,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得於計算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是以,個人購地興建廠房出租,向銀行貸款所支付之利息,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按財政部訂頒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者,得於核計租賃所得時,自租賃項下減除,惟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該建物出租期間所繳納貸款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建物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及借款用途,應自行補註並簽章),俾供國稅局核認。納稅義務人若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國稅局將不予核認。
該局指出,租賃收入若採逐項舉證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者,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上述減除項目為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若非採逐項舉證減除或未能提供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減除, 94 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 43% ;但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僅得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 43% 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應確實依上開規定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