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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7 | 點閱數: 3724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不同,繼承人如經聲請限定繼承,仍為繼承的主體,依法仍應繳納繼承財產的地價稅、房屋稅。 納稅人經常誤以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後,即不需負擔繼承財產的任何稅捐,民法規定的「限定繼承」係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不因聲請限定繼承而消滅;亦即聲請限定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即已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並不須登記即為繼承的主體,所以,繼承人仍應負擔該繼承財產的地價稅、房屋稅。 納稅人常誤以為「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相同,其實不然。如果繼承人是聲請「拋棄繼承」,則其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就不是繼承的主體,自不須負擔該財產相關稅捐,但聲請「限定繼承」者仍為繼承的主體,所以仍應繳納相關地價稅、房屋稅,95年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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