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成立信託關係,委託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時,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有關因成立信託關係,委託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時,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信託是一種財產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財產的所有權人(委託人)將財產形式上轉移給第三人(受託人),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因該行為非屬課徵契稅之範圍,不予課徵契稅。惟若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該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並於立約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不繳納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或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