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發佈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謝姓納稅義務人 9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50 萬元,該局以其未檢具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乃否准認列。謝君不服,檢附00鄉00村村長出具之證明書,主張因受敏督利颱風過境,致房屋淹水造成財物受損,請求追認災害損失扣除額為由,資為爭議。
該局複查結果略以, 查謝君雖檢具村長之證明書,證明其因敏督利颱風遭受電器、機車、傢俱及漁塭等損失計 50 萬元,惟 謝君未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本件敏督利颱風屬重大災害損失申請期限由 15 日延長為 30 日)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向該局申請派員勘查,本件既無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該局依法否准認列,並無不合,乃予維持,並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作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