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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08 | 點閱數: 3176
國產局表示,為活化都市地區內面積狹小、坵型不整,不易出售之國有建築用地,及避免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遭佔用或閒置,該局自94年起開辦簡式合作經營業務,積極篩選適當土地,以較優惠之成本負擔,釋出供民間作停車場、臨時市集或綠化植栽等使用。經統計截至95年10月底止,該局共辦理簡式合作經營招標案件81件,完成簽約案件39件,釋出土地面積約2公頃,每年可收取權利金約1千餘萬元。 國產局表示,簡式合作經營業務特色為其招標底價相當低,僅土地申報地價2﹪,因此辦理期間市場詢問度及接受度相當高。而民眾如計畫在簡式合作經營土地上搭建雜項工作物,例如樣品屋、廣告招牌等,國產局均可以配合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另外,因為簡式合作經營土地大部份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合作期間最長為3 年,以便於契約屆滿時收回土地,提供政府部門使用。 簡式合作經營為94年創新辦理業務,國產局於累積辦理經驗及市場實際反映後,積極檢討相關規定,除曾於94年5月修訂「國有土地簡式合經營工作計畫」,縮短招標公告期間為14日及增訂投標人應繳納押標金之規定外,並於本(95)年10月30日再次修正工作計畫及其相關規定,希望能擴大辦理,並簡化作業及兼具合理性。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規定已遭佔用應按基地租金標準計收使用補償金之國有土地,不得辦理簡式合作經營,修正為佔用情形如為簡易佔用(如地上物為棚架、花台、圍牆)且佔用人不詳之土地,得辦理簡式合作經營,以處理國有土地被佔用及環境髒亂問題。 二、增訂簡式合作經營土地不得作為殯葬、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土石採取場等相關設施使用。以免影響日後國有土地收回管理利用,徒增管理困擾。 三、原規定投標人應以招標機關提供之投標單參加投標,為方便民眾得以電子領標方式參加投標,修正為投標單格式與招標機關提供之格式相符即可。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為多元化改良利用國有土地,並引進民間資源參與國有土地管理經營,促進土地靈活運用,該局不斷創新業務。例如87年開辦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業務,迄今已辦理500餘案,收取權利金7億餘元。又,為配合各級政府建設需要,亦陸續釋出國有土地與宜蘭縣政府(合作經營南澳農場)、台南市政府(合作改造經營西門市場)等簽訂合作改良利用契約。另為協助解決都會地區停車不足問題,並與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等機關,簽訂闢建平面停車場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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