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0 | 點閱數: 3044
拒絕承擔父母遺留之債務,只要善用繼承財產 236 ,親人債務就不留。我國民法規定親人死亡,繼承人原則上是要承受親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不管是財產或債務統統都要繼承,但負債多於財產時,可以選擇不背負債務的方法,也就是「知悉 2 月得拋棄,死亡 3 月為限定 ,把握 6 月應申辦」。 所謂「知悉 2 月得拋棄」,就是「拋棄繼承」,指繼承人對於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可以在知道繼承時起 2 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死亡 3 月為限定」即「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在親人死亡時起 3 個月內,可以親人遺留財產限度內,償還遺留債務,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均需按時限向法院提出申請,否則就必須繼承一切債權與債務。至於「把握 6 月應申辦」即「繼承登記」,指繼承人繼承不動產登記,應在知道繼承時起 6 個月內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否則會遭受罰鍰,也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仍未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 高雄市 81 年至 95 年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列管者尚有 1418 件,土地 3100 筆,面積 146,151 平方公尺 ,建物 631 棟,面積 48,241 平方公尺 ,總市值約 40 億元。列冊管理屆滿 15 年已移送國有財產局等待標售 69 件,土地 154 筆,建物 5 棟〈戶〉。最近將有一批 30 件,土地 53 筆,建物 3 棟〈戶〉,將再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地政處呼籲繼承人在未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可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請繼承人應把握維護權益最後之機會。 地政處已編印「繼承 236 ,不怕債務留」宣導摺頁,分送財政部國稅局及所屬機關、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本市稅捐稽徵處及其分處、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持續提醒市民,繼承財產需注意背負債務問題,籲請把握 2 個月之「拋棄繼承」及 3 個月之「限定繼承」時間,若錯過時限就無法改變繼承事實,如需申辦「繼承登記」也要把握 6 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不動產登記,否則會遭受罰鍰,未辦繼承登記是不能處分財產的,繼承人的財產權益,應自己維護。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27人線上 (15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27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509509509
昨天: 1698169816981698
本週: 7240724072407240
本月: 3328933289332893328933289
總計: 4162731416273141627314162731416273141627314162731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