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7-01-11 | 點閱數: 2452
陳小姐來電詢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出租,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答覆: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辦理結算申報時,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支出,如同時與大廈本身的管理活動及營業活動有關,應依其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營業活動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至於對住戶收取之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及其孳息,因非屬營業收入,可以免納所得稅。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25人線上 (5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1

訪客: 24

bess,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298298298
昨天: 1964196419641964
本週: 298298298
本月: 3685236852368523685236852
總計: 4166294416629441662944166294416629441662944166294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