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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2-30 | 點閱數: 2375
台灣地區於民國96年1月1日重新公告地價,國有基地承租人應繳租金依租賃契約約定,應照調整後之公告地價重新計算。 國有財產局說明,國有非公用基地租金,係依照行政院的規定,按土地申報地價(公有土地之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以租金率5﹪計算年租金,對於承租戶供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在100㎡以內者,並得享租金6折計收之優惠;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者,則以5折計收。在地政機關重新公告地價時,須重新按新公告地價計算租金,在租約中乃約明,重新公告地價後,租金應照調整後之公告地價重新計算。 依國有財產局統計,95年11月底,國有土地承租戶共15萬5千餘戶,一年可收起租金額為16億9,893萬元,其中國有基地承租戶共6萬3千餘戶,一年可收起租金額為14億1千萬元。96年重新公告地價,以台北市與高雄市為例,台北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6.82%,高雄市之平均調幅則為5.14%,調整幅度並不大,預估國有基地承租戶之租金平均約增加6%。 國有財產局最後表示,該局除透過刊登報紙及於該局網站公告外,該局各分支機構亦將依新公告地價核算個別租金額通知各承租人。各承租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洽所承租土地所在之該局所屬分支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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