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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7-05-08 | 點閱數: 2553
本所96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公告,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 規定辦理公告事宜(註:本所公告事項及內容,請點選【檔案下載】瀏覽查鴃^,自96年4月1日開始,為期三個月,為確保繼承人自身之權益,凡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民眾,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輒飽C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法律知識補給站】攸關您的權益,繼承人不得不知的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佔有或第三人佔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佔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佔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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