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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26 | 點閱數: 2542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對於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勞工、就業、軍公教、農民、學生平安及全民健康保險),在申報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4萬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4萬元者,以實際發生數全部扣除。另屬於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支出,可不受2.4萬元限額,得以實際發生數列報,並自明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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