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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7-11-06 | 點閱數: 189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汐止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其配偶開立之公司使用,未收取租金,為何仍核定租賃所得? 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答覆:按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前述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即房屋如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方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林小姐將自有房屋借與其配偶開立之公司使用,因為公司是法人且為營利事業,因此稽徵機關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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