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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7-17 | 點閱數: 3204
納稅義務人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選擇與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則由配偶一方設籍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結婚乃人生之大事,在經濟生活上,兩人可「你儂我儂」,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得精打細算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納稅,惟結婚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倘納稅義務人選擇與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則由配偶一方設籍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自配偶申報之所得扣除,不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謂購屋借款利息特別扣除額,是指房屋係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所有,申報年度並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則可將付給金融機構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之餘額,每一申報戶在 30 萬元限額內列報購屋借款特別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借款利息,必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予扣除,所以當納稅義務人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選擇與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時,配偶一方設籍所有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則無法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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