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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01-05 | 點閱數: 2513
近來有不肖記帳業者利用職務之便,盜開發票或侵佔客戶所交付的稅款未代為繳納,造成公司逃漏稅。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受害公司不得主張免受處罰,但只要提出相關證據,並向記帳業者提出告訴,仍可減輕處罰的倍數。 北區國稅局最近陸續查獲多家公司被不肖記帳業者盜開統一發票,或無進貨事實,卻以不實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虛列營業成本或費用,造成公司逃漏稅。部分受害公司提出陳情,表示是因委託的代客記帳業者利用處理帳務之便,擅自盜開統一發票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列報,造成逃漏稅,主張不知情或無過失而申請免罰。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即使公司主張不知情,仍應為逃漏稅情事受罰。而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逃漏稅款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另以不實憑證列報為營所稅營業成本或費用逃漏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現在發現的逃漏稅案件,大部分都是營業正常,營業收入較小的公司,將記帳及報稅事務委由代客記帳業者全權處理,雖然不能說對造成逃漏稅毫無過失而可免罰,但國稅局考量這些公司並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有些甚至被代客記帳業者侵佔所交付的稅款,故考量其違章情節特殊,國稅局會酌以減輕處罰的倍數。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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