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發展數十年來,創造不少富翁,但很多人疏於租稅規劃,以致到了該享受人生的後半輩子時,才為稅務問題傷腦筋。本報特別邀請擅長富人節稅規劃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和讀者分享正確的個人租稅規劃之道。
香港取消遺產及贈與稅後,不少有錢人想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去當香港人,以為這樣就可以少繳稅。很多人誤解國籍對繳稅的重要性,事實上,和稅負較有密切關係的,反而是在台灣有沒有戶籍和居留時間長短。
舉個例子來說明:
台灣成弘茪H郭陸銘(化名)的女兒曉玉(化名)在美國誕生,有美國國籍。出生後不久,父母便帶她回到台灣申請戶籍,之後由母親陪同在美國受教育,每年冬天都會回到台灣探視親友、並學習中文,開始就學後則利用寒暑假,一年回台兩次。
明年郭曉玉大學畢業,父親決定將台灣公司配股直接給她,根據該公司今年的營運狀況,估計明年發放股利時,曉玉將會因此增加3,000萬元所得,適用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要繳很多的稅。
由於郭曉玉並無返台長期居住的計畫,因此是不是要放棄在台灣的稅務居民身份,而直接適用非中華民國居民以20%就源扣繳稅率繳稅,就成為必要的規劃。
一般人常以為,擁有台灣的國籍,就具備「稅務居民身份」,只要放棄台灣的國籍,就可以除去這個擾人的身份。這個問題沒有這麼簡單,要不要繳稅,不但涉及個人是否設籍,還需考量在台灣的居留時間長短。
當我們翻開「所得稅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會發現,法律上對於什麼是「稅務居民」,分別有不同的定義。所得稅法第7條,稅務居民為「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以及「無住所但於同一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者」。而所謂住所,一般指的就是「戶籍」,如果在台灣有戶籍,即使課稅年度居住天數不達183天,仍視為居住者,也就是稅務居民。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稅務居民,指的是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者,以及無住所、但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居留台灣合計逾365天者。不過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台灣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以郭曉玉的例子來看,如果名下的資產,只有父親經營的台灣公司股票,每年的所得應僅有股利所得,但郭曉玉的股利所得總額為500萬元,股利所得淨額375萬元、股利可扣抵稅額比率為33.33%,可扣抵稅額為125萬元。
如果郭曉玉是中華民國的居住者,適用的稅率為40%,應納稅額為:500萬元×40%-累進差額65萬5,300元=134萬4,700元,扣除可扣抵稅額125萬元後,還要補繳稅額9萬4,700元。
如果郭曉玉為非居住者,假設申請適用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獲准,可以直接適用扣繳率20%繳稅,她所獲得的375萬元股利,只需繳75萬元的稅。以郭曉玉的資產配置情形來分析,選擇成為居住者只要繳9萬4,700元的稅,明顯較為有利。
租稅規劃時,不要道聽途說,以為有錢人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就可以不當台灣稅務居民,或者只要不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就是非稅務居民。事實上,國籍跟稅務居民並無關聯,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在「住所」以及「居住期間」,假使觀念沒有釐清,反而會帶來加倍稅負。
如果讀者對自己並不常居住台灣,卻常常要回台灣繳交所得稅感到困擾,加上98年之後個人海外所得即將納入最低稅負課稅,或是不想被中華民國政府課徵遺產或贈與稅,都可以考慮調整稅務居民身份。要注意的是,調整所得稅居住者身份前,要先分析自己的所得情況及類別(比如是否有股利所得、租金收入、或是利息所得等)、有無可扣抵稅額,以及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等因素。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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