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供人建屋者要注意,若僅收取出租土地的租金,即使土地和房屋一同出租,在申報租賃所得時仍無法減除只有出租房屋才能適用的43%必要損耗及費用,地主若無法提供其他證明,只能減除出租土地的地價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租賃收入156萬元,並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租賃所得為88萬9,200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王君租賃的標的為土地,因此不准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減除出租土地的地價稅支出4萬7,538元,因此核定王君的租賃所得應為151萬2,462 元,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王君不服,提示土地房屋租賃契約書,主張土地及房屋是一同出租,依財政部解釋令,應可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與該公司訂立的租賃契約,雖記載租賃標的包括土地及農舍,但租賃的目的在於租地建屋,租賃標的僅為土地而已,足見該公司給付王君的租金僅止於土地部分,而不包括農舍。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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