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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03-04 | 點閱數: 2693

因訂立買賣、贈與、分割不動產契約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繳納印花稅。但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移轉申報契稅時,依財政部規定並不需貼印花稅票。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果未向所轄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日後即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則此類房屋因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依規定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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