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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稅務法律] | 2008-03-04 | 點閱數: 32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有房屋出租,其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若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公證,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條件,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第5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該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複查案,主張自有房屋係無償提供予前夫乙君經營裝潢行使用,並無收取租金等情事。經該局以係爭房屋既有商號設籍營業,亦為甲君所不爭,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申經複查結果,仍未准變更。

該局強調,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至將房屋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

該局指出,另有一種情況亦相當普遍,即公司股東將自己所有房屋供公司使用,雖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要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仍視同租金,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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