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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3-15 | 點閱數: 2987

 

台南市張先生詢問:贈與人每年贈與多少金額應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轄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有短報、漏報情事,除補稅外並按漏稅額加處一至兩倍罰鍰。基於國人習俗及法律不外人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7款即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及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送之財物價值在100萬元以內,應不計入贈與總額。惟結婚與贈與時點仍有其界定,目前國稅局稽徵實務上,係以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才認定為婚嫁贈與。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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