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已奉行政院備查在案,內政部已將受理申請發還期間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轄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公告,原墾農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內(97年3月26日起至97年6月25日止)填寫「原墾農申請發還土地申請書」,並檢具墾地產權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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