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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稅務法律] | 2008-04-03 | 點閱數: 3215

土地和地上房屋如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之地價稅仍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也就是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房屋之所有權人,必須是座落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是配偶、父母親、子女所有。因此;若土地和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或姐妹)所有,雖然房屋供父母親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土地之地價稅仍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另外指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需為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部分,且除有已成年成年直系親屬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否則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時,除應填具申請書外,需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該處特別指出,為方便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親自至稅捐處辦理均可,或可直接上網申請,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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