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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稅務法律] | 2008-05-09 | 點閱數: 3202

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當其土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或其使用編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時,應自變更使用或編定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但若該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規定,或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改課田賦。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之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田賦76年停徵)。也就是說,課徵田賦之土地,在非都市土地必須是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之土地;都市土地則是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而且要有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如果農業用地變更作為非農業使用或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時,即未符合課徵田賦之要件,則需自變更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處特別表示,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及第18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僅得自次年期起適用。另改課地價稅之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款,實際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可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申請改課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者,請把握時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直接電話洽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

資料來源:花蓮縣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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