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發佈】
高雄市市民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於 95 年度結婚,如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與配偶分別申報,登記在配偶名義下的房屋,由其借款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可否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本例 張先生 95 年度結婚,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其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無法列舉為當年度扣除額,如果想要列舉扣除該購屋借款利息,就必須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張先生在申報前可以試算最有利之方式,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