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發佈】
李先生問,我有一棟房子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本身是公司負責人,沒有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還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規定,把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李先生雖稱係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家族公司使用,但因公司為一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由於我國中小企業林立,屬於家族企業型態者很多。不少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以負責人的房屋為營業地址,而房屋所有權人也誤以為公司是自己經營之企業,不必申報租金收入,以致類此案件國稅局均依法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定其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向個人租用房屋作營業使用,應依規定按當地租金一般水準申報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如此方可列報為公司之營業費用,亦可以避免國稅局依規定核定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