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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05-30 | 點閱數: 2945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會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土地,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保全登記。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民眾有欠稅未繳清,稅捐處就民眾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不得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保全登記,並會發函告知欠稅人該財產已被禁止處分,直到欠稅人繳清欠稅,稅捐機關就會主動向該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保全之登記。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若因欠稅造成土地或房屋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時,則該土地、房屋是無法買賣、設定,甚至向銀行貸款時,大部分銀行亦不接受被禁止處分土地、房屋之抵押貸款。民眾對財產被稅捐處禁止處分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撥稅捐處服務電話:(03)5225161分機564詢問。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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