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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0-05 | 點閱數: 2908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發佈 】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電話詢問關於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後其他隱名出資人所獲利益,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日前已針對隱名共同出資購地者,其提供資金所獲取之利益課稅疑義發佈函釋,供納稅義務人遵循。 該局指出, 依財政部 95 年 2 月 23 日 台財稅字第 09504507760 號函規定,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是以提供資金之隱名出資者對購買之土地並沒有所有權,不符合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要件,對土地增益僅有請求出名之土地所有權人交付之權利,因此,對於隱名共同出資購買土地者,於土地轉售與他人時所獲取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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