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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0-30 | 點閱數: 2970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發佈】 有位 陳姓太太詢問:兒子在大陸就學,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可否列為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全球化趨勢,台商將版圖擴展到世界各地與前進中國大陸,國人在海外工作或其子女到大陸就學,人數日益增多,其在海外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支出,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近來常有民眾問及。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所以,國人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租屋之租金支出,因為所承租的房屋不在境內,依法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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