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施行後,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因稅捐稽徵法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
該局表示,行政罰法乃關於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有關稅捐違章漏稅案件之裁罰期間,若稅捐稽徵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故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裁處權時效3年之規定;另有關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2 條規定。至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經依行政罰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刑事部分如已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其裁處期間自各該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該局因此呼籲,行政罰法是普通法之性質,稅捐違章案件未經依刑事法律處罰者,有關罰鍰之裁處期間及起算日等規定,仍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因行政罰法之施行而有所變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劉倖華,電話:04-23051111轉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