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7 | 點閱數: 28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對於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勞工、就業、軍公教、農民、學生平安及全民健康保險),在申報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萬4千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萬4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全部扣除。另屬於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支出,可不受2萬4千元限額,得以實際發生數列報,並自明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20人線上 (6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20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536536536
昨天: 1698169816981698
本週: 7267726772677267
本月: 3331633316333163331633316
總計: 4162758416275841627584162758416275841627584162758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