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2-17 | 點閱數: 3269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夫妻共有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法令規定,且地上相鄰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共有名義且同址設籍或分別設籍,唯經打通合併使用,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所以夫妻共有土地,地上兩棟房屋,為夫妻共有名義,經打通合併使用,並設戶籍於其中一棟房屋地址,若其他要件符合前項稅法規定,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網站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5人線上 (3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5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440440440
昨天: 1869186918691869
本週: 1205612056120561205612056
本月: 4061940619406194061940619
總計: 4874763487476348747634874763487476348747634874763
平均: 119311931193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