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來電詢問:她於94年年初出國,最近才回國(95年11月),所以未在法定申報期間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該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仍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自行繳納。
國稅局也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105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文清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