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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2-30 | 點閱數: 3152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在土地稅減免規定中,祭祀公業有別於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的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

稅務局表示,經政府登記的祭祀公業宗族團體,其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基地不符合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查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像之事 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神明會比照祭祀公業,而祭祀公業法人因不具備公益性質,且為宗親成員所組成的團體,其供祭祀用的宗祠用地,不適用地價稅減免規 定。

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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