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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1-07 | 點閱數: 312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財產雖免徵贈與稅,惟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受贈財產不得列入生存配偶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因此,死亡前2年內提領現金贈與配偶,並未達節稅目的;且繼承人亦不得以遺產無現金為由,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該局提供案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短期內,繼承人自甲君銀行帳戶提領現金3,000萬元轉存至甲君配偶帳戶,且申報遺產稅時已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 金3,00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假設其遺產稅適用稅率為41%,贈與現金部分應納遺產稅為1,230萬元,惟倘未 提領現金3,000萬元贈與配偶,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現金為3,000萬元,該部分可列入請求權計算範圍,則請求權扣除額增加1,500萬元,致應納 遺產稅減少615萬元。本案例之計算式為:(遺產淨額-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稅率=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指出,有些民眾會在被 繼承人死亡前,將其銀行存款全數提領,又擔心被國稅局查獲以漏報論處,遂將鉅額現金轉存至被繼承人配偶帳戶,申報遺產稅雖列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現金, 並無漏報遺產稅,惟該筆現金已屬配偶之受贈財產,因受贈財產不得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反而造成應納遺產稅額增加。又繼承人如欲申 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稽徵機關將要求以繼承人受贈之現金繳納遺產稅,不足部分始准予以其他財產抵繳。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勿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鉅額 存款轉至配偶帳戶,致影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反而未達節稅目的。因此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資金移轉,少繳遺產稅時,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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