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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2-06 | 點閱數: 2615

本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繼續經營未滿5年,與他人(非土地共有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仍應追繳應納稅賦。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得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價值之全數。若繼承人自繼承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其「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因將該土地移轉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準此,其農地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

另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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