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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7-01-25 | 點閱數: 268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無償借給公司作營業使用,雖訂立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書,仍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所以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供營業使用,即使備有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書及經二人(除當事人以外)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亦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租金收入,併計房屋所有權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該局呼籲,房屋所有權人無償借用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仍請依法自行申報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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