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部分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維修問題,且為增加該建築物住宅品質及確保居住安全,內政部爰擬具「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4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佈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者,得在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改建,以增加住宅品質及確保居住安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修正建築面積為樓地板面積、平房為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等相關文字,以避免產生執行疑義,並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前述修正條文刻正循法製作業程序辦理發佈相關事宜,俟發佈後,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及林口特定區尚未實施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除申請修建外,並得申請將建築物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改建行為,以維護居住安全。
此外,內政部另研議是否放寬該辦法第六條有關合法工廠修建及擴建事宜,刻正進行相關資料蒐集及地方實際需求調查作業中,俟經慎密評估有修正之必要時,將另案研擬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