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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媒體新聞] | 2009-06-24 | 點閱數: 3878
很多中古屋的屋主都會自行將房屋增建,如果事先未向政府申請建築執照,這些自行增建的部分就是違建,依法會被拆除,倘若民眾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買到這種有自行增建部分的房屋,事後可以解約並要求售屋者賠償。

楊姓女子在九十五年向吳姓男子購買台北縣的一間房子,總價三百八十五萬元,過戶後一年多,楊女突然接到台北縣工務局的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指房子自行增建的部分是違建,且不能補辦建照,必須拆除,過了幾個月後,拆除大隊就來執行。

 

 

過戶後竟收到拆除通知

楊女查出,這棟房子的自行增建部分在九十一年間就被認定為違建,並通知前屋主要拆除,但售屋給她的吳姓男子卻隱瞞此事,害她花了三百八十五萬元買到一間殘破無法使用的房子,損失慘重,她於是解約並要求吳姓男子退還她的購屋款。

吳姓男子則喊冤表示,他是在九十三年才買了這棟房子,住至九十五年才賣給楊女,房子不是他自行增建的,他也沒有收到任何關於違建拆除的通知,他並沒有故意欺騙或隱瞞楊女。

法院調查發現,台北縣工務局在九十一年十月到房屋現埸勘查認定部分增建是違建,並通知前任的屋主,但吳姓男子在九十三年才購買這間房屋住到九十五年,從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間,台北縣工務局並沒有再對屋主發出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因此,吳姓男子的確不知道房子自行增建的部分是違建,必須拆除,他並沒有故意欺騙或隱瞞楊女。

 

 

雖未隱瞞但仍應負賠償

 

 

但是,在雙方的買賣契約中有一條款規定:「若房子增建(或裝修)部分在交屋前曾被拆除或曾被通知拆除,不論售屋者(即指吳姓男子)是否知悉,都要負損害賠償或解約賠償責任。」,這間房子既然在交屋之前就確實曾經被台北縣工務局通知拆除,楊女當然有權解約求償,判決吳姓男子敗訴,應返還三百八十五萬元給楊女。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你買的房子如果曾經被前任屋主裝修或增建時,若擔心將來會有違建的問題,可以在雙方的買賣契約中加入類似楊女與吳姓男子的條款,要售屋者負起責任,就不用害怕花大錢買到一間殘破無法使用的房子。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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