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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媒體新聞] | 2009-08-17 | 點閱數: 2781

營建署表示,八八水災災後住宅社區重建,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相關規定,如屬須使用非都市土地小面積(1公頃以下)之遷建或遷村案,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6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 (鎮、市、區) 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行政程序較為簡便,前有93年間,因應72水災辦理台中縣松鶴部落之遷建(遷建面積0.99公頃),即循上開規定迅速完成相關使用地編定變更程序,惟因上開規定僅適用於原住民保留地區,故該署將儘速協調內政部地政司辦理修正上開規定,以使該規定得適用各種災後需辦理重建之住宅社區。

營建署表示,如辦理遷村規模屬須使用非都市土地之大面積(1公頃以上)遷建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鄉村區」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程序,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於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該署於受理案件後將儘速辦理;且依據內政部98年4月30日修正發佈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目前申請開發面積為 30公頃以下者,已委辦縣(市)政府審議許可,且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開發案件如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事項之審查者,縣市政府得採併行審查或聯席審查分式辦理。

營建署表示,另辦理災區住宅重建,亦可循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即依據「南投日月潭邵族文化生活復育園區實施計畫」案例,由行政院考量政策之迫切性,得免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逕依都市計畫法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

新聞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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