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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媒體新聞] | 2009-08-19 | 點閱數: 2570

因應莫拉克颱風98年8月8日來襲重創災區災民安置,依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98年8月12日災防應字第0989965151號函送「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害救災、安置及物資處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會議決議(二),研訂「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方案」,報奉內政部核准在案,已以內政部98年8月13日內授營企字第 0980808195號函請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各有關機關查照辦理,其內容如下:

一、運用現有政府資源規劃安置

(一)已洽請國防部主動提供所管有備用營區,由當地縣(市)政府依需求協調該營舍管理單位安置災民。

(二)請教育部提供管有閒置校舍,由當地縣市政府配合災民安置需求安置災民。

(三)請其他機關管有閒置公有建築物,提供安置災民使用。

(四)運用待售國宅供災民租、購使用。

二、專案住宅補貼方案
為協助房屋全毀之受災戶及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藉由建購貸款利息補貼、修繕貸款利息補貼或租屋補貼等方式辦理。

(一)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1.貸款額度:最高350萬元。

2.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92%。

3.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4.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2.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92%。

3.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4.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三)租屋補貼:(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重複申請)

1.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

2.補貼機制:

(1)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主管機關審核,發給核定函。

(3)每月核撥租金補貼3,600元,若租賃住宅每月租金未滿3,600,依租賃契約金額核實補貼。

(4)補貼為期1年。

三、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

(一)因應莫拉克颱風重創災區災民安置需要,內政部營建署98年8月10日營署企字第0982915705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儘速依內政部98年5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2142號令訂定「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妥適辦理。

(二)借住臨時住宅者,不得再領取租屋補助金,請縣市政府調查受災戶意願,確具興建臨時住宅需求時,中央業務窗口為內政部營建署,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三)營建署於98年8月13日函知縣市政府,如需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請先配合受災戶意願,儘速審慎評估並於98年8月20日前選定安全適宜興建之土地,俾利後續興建作業。

新聞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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