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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7-07-02 | 點閱數: 2183
大樓住戶增購停車位,應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才可與原自用住宅用地一併節省4倍地價稅。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大樓住戶在購買新屋時,通常知道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事後又增購停車位時,若不知道要再提出申請,以致造成停車位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關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獲核准後才可適用,雖然增購的大樓停車位與大樓房屋的土地地號大都相同,但分次取得的土地面積如果未再申請,仍只能按一般稅率課稅。因此,該處呼籲大樓住戶如有增購停車位時,至遲應在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超過此期限,今年就要多繳4倍地價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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