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土地被徵收取得之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土地被徵收取得之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該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係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被繼承人所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生前經用地單位徵收移轉所有權而取得之徵收補償費,乃屬被繼承人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並無免稅之適用。
該局受理一件遺產稅申請複查案,申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被用地機關徵收之提存款已無法領回,應於遺產總額中減除。經該局以不符前揭都市計畫法規定且未提示無法領回之證明資料,乃駁回其複查。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尚未領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費,係屬被繼承人財產,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併入遺產申報,俾免補稅外尚須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