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常會以為購買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無須申報繳納契稅,事實上是誤解,因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即應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時,則依同法第14第5款規定可免徵契稅。
至於申報期限,必須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契稅。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鄉親,若有購買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且是使用執照上記載之起造人,請務必於規定時間內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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