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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10-03-06 | 點閱數: 2421

桃園市張先生詢問:本人因病在國外就醫,所花費之交通費、旅費係因就醫而發生,可否列為醫藥費用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雖因就醫而發生,但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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