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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5-03 | 點閱數: 275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 12 萬元為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表示,轄內某納稅義務人 91 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72,000 元,原查以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申請人主張其子女就讀某大學,於嘉義縣租屋係同學邀約,租金交付代表租屋之同學統一轉交房屋所有權人,故未能取得承租相關文件云云,經該局複查決定以申請人提示其子女就讀某大學學生證、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提款明細及負責收取租金同學說明等資料影本查核,其主張核屬可採,依其 93 年 4 月 5 日 書立子女 2 人每人每月租金 2,500 元之切結書,應予追認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60,000 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保存確有租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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