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11-08-10 | 點閱數: 2670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地價稅違章受罰適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減輕裁罰倍數者,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前揭要件缺一不可。如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土地,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稅率等減免地價稅,當適用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三十日內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未經申報而查獲者,除補徵漏課稅捐外、並處三倍以下罰鍰。


該處指出,依據稅務違章相關規定,地價稅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二萬五千元至新台幣五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五萬元至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一倍之罰鍰;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換言之,納稅義務人短匿地價稅額每案每年逾新台幣五萬元者,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均有適用裁罰倍數減輕之規定,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新聞來源:台灣民生報/記者陳秋香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線上使用者

25人線上 (11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25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354354354
昨天: 1352135213521352
本週: 4949494949494949
本月: 1354713547135471354713547
總計: 4672902467290246729024672902467290246729024672902
平均: 1172117211721172